降半旗,久违了 作者 杨轩 日期 2008-5-19 16:32:00
    时隔十年,郭光东在《中国青年报》发表的《国旗为谁而降》一文仍记忆犹新。文中援引《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据当时报道,98洪灾造成人员死亡3656人,但未降半旗致以全国人民对数千死亡同胞的哀悼。文中还作了对比:是年,德国发生严重铁路事故,死亡100人,次日德国全国下半旗致哀;而洪灾刚过,我国依法为不幸因病逝世的杨尚昆同志下半旗致哀,而3656名普通民众的生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珍重。文中写到,这是西周以来等级社会“礼不下庶人”的延续,在现代民主社会,“礼”理所应当下及“庶人”。遗憾的是,我国下半旗的对象还仅限于逝世的国家重要领导人。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截至18日14时,地震已造成32477人死亡。同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致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同时,奥运圣火境内传递也将同时暂停。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大规模自然灾害举行的全国性哀悼活动,也是第一次从制度上为自然灾害死难的普通百姓降半旗致哀。  
    事实上,《国旗法》第十四条的相关的条款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国家重要领导人、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下半旗志哀;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与第一款明确的叙述不同,第二款只是规定为“可以”,而且是“重大”伤亡。
    令人欣慰的是,国务院明确地作出了降半旗致哀的决定,并且规定19日至21日三天为全国哀悼日。这是全体国民以国家的名义哀悼逝去的生命,体现了国家对逝去的数万条普通生命的无比敬重和至高哀悼。这不但能给予死难者的亲人以莫大的精神慰藉,同时体现了抗震救灾中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必将有助于增强每个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情感,使人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祖国大家庭的一员,从而激发为国奋斗的热情。
    或许我们已经不用为“可以”改为“应当”计较,不用拿“32477”去描述“重大”,也不用死扣“和谐”等笼统模糊的字眼。第一时间深入震区指挥救灾,温总理不仅深一层赢得国民的爱戴,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国民对国家、政府的认同感,降半旗致哀则增加了国民对一个国家及其政府在道德伦理和价值追求上的认可,彰显了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高度。这必将是一个开始,一个以民为本的国家敬畏普通生命的开始。
    让中华民族永远铭记这一次,在半降的五星红旗下,我们一起沉痛哀悼那些亡魂,不仅仅是这次地震的遇难的同胞,还包括:
    1976年7月28日,唐山大地震罹难的24.2万同胞;
    1994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友谊宫大火烧死的325名师生;
    1998年,被洪水吞噬的4150个生命;
    2002年4月15日、5月7日,国航、北航空难事故遇难的126人和73人;
    2003年5月2日,海军361号潜艇遇难的70名官兵;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特大井喷事故死亡的243人;
    2005年6月10日,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小学被洪水泥石流淹没的117名师生;
    2005年,重大、特大矿难频发死亡的人员;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列车相撞死亡的7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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